2019年1月11日,同心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玉、周某兴、周某成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三年、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系同心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宣判的首起涉恶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玉、周某兴、周某成系同心县河西镇某村的老户,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周某玉纠集周某兴、周某成以邻村移民开垦的荒地为其所在村的为由,多次对邻村村民进行敲诈,对不交钱者,就将邻村村民开垦的土地和种植的农作物进行破坏,致使被害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周某玉敲诈勒索数额共计38700元、周某兴敲诈勒索数额共计35200元、周某成敲诈勒索数额共计9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玉、周某兴、周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挡他人耕种或用装载机破坏土地、农作物的方法进行威胁,多次强行索取财物。三被告人出于个人目的,公然毁坏田地、农业设施及农作物,造成他人损失。以上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三被告人在共同实施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周某玉为首的恶势力,被告人周某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兴、周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周某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兴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生产秩序,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同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心法院 李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