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同心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吴忠市市政建设管理中心原主任李金磊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金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李金磊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金磊利用担任吴忠市市政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负责人、主任的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个人在承揽工程、协调解决施工中拆迁阻工问题、拨付工程款及道路砖、管材、路灯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和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6.616万元。
同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金磊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吴忠市市政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负责人、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416.61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金磊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法庭陈述中,能够深刻反省,真诚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天,李金磊部分亲属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