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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 同心法院判赔偿三倍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近日,同心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二手车交易引起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车主获赔了车款及三倍的购车款损失共计58万余元。
    2016年11月27日,同心刘某与银川某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双方约定将二手车公司所有的标致牌小型轿车(协议记载该车辆购买时表显里程数43500公里)以13.8万元出售给刘某。刘某首付5.29万元,尚余11.68万元向第三方公司按揭贷款。2016年11月28日,涉案车辆过户到刘某名下。11月29日,11.68万元按揭贷款由第三方公司支付给二手车公司。
2017年6月8日,刘某在4S店保养涉案车辆时发现该车辆在2016年10月5日保养时表显里程数为96880公里,后刘某遂停止向第三方公司支付车款,第三方公司将涉案车辆扣回,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二手车公司具备二手车经营的专业资格,对所售卖车辆的信息负有告知的义务,而本案二手车公司未向刘某告知涉案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程,对原告的消费抉择产生了重大影响,其隐瞒上述情况是为了追求和放任刘某与其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结果,其主观故意明显,够成欺诈,法院遂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书,并判决被告二手车公司向原告刘某返还购车款和其他费用16余万元并承担3倍的车款损失41万余元。被告二手车公司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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