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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公开宣判杨树林涉黑案件

  
来源:宁夏日报
 

    6月2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杨树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一案公开宣判。

    银川中院认为,上诉人杨树林与同案犯马涛、张嘎、周刚、王金东、周海、马峥嵘、唐开瑞、马乐、李琦、保健民、李红军、许明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做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人杨树林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杨树林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组织赌博,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资金、接送赌客、运输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同案犯马涛组织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树林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上诉人杨树林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上诉人杨树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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