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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法院对金某鹏、金某贵等 12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319日,同心法院对被告人金某鹏、金某贵等12人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金某鹏、金某贵利用村基层组织成员的身份和职权以及家族势力,纠集被告人金某文、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阻挡施工等方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金某鹏、金某贵、金某文通过商议,唆使村民以压坏路面、渠道及耕地等为由阻挡工程,借机对该村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的企业实施敲诈勒索,共同敲诈勒索数额为438236.6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另金某参与敲诈勒索1次,敲诈勒索数额30000元,属数额巨大。金某鹏、金某等10人通过打招呼、阻挡施工等方式,多次以高于市场价格强行向该村在建项目企业拉运石料,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16.3万余元。金某鹏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农村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鹏、金某贵、金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村委会成员身份,通过唆使阻挡工程方式,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金某鹏、金某等10人以阻挡施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以被告人金某鹏、金某贵等12人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13年至1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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