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同心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成功达成协议。
原告系宁夏金凯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系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6月8日,原告委托李某作为工地负责人与被告的工地负责人刘某签订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被告在宁夏同心县的某处建筑工程。工程竣工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100000 元,下剩工程款至今未支付,于是原告委托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尽快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尽管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但被告当时的工地负责人刘某在签订合同前就已离职。同时,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双方就实际工程总量未进行验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而被告也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回复。
为彻底化解原被告双方矛盾,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反复查看合同约定,从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中寻找突破口,通过多次沟通及积极联系案外人刘某,加之摆事实、讲道理、分析利弊,最终被告重新确认具体工程量,与原告当场成达成调解协议,并承诺尽快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