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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熊孩起 法院调解化隔阂

  

  近日,同心县人民法院下马关法庭巡回审理了两起财产损害赔偿案,案件的被告是3名10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

  李某将自己位于同心县下马关镇某村的一套院落租给马某用于放置电信器材。今年年初,同村3名未成年人发现邻居李某家中无人,于是从后墙翻入李某家中玩耍,点燃了马某存放在院内的电信器材包装箱。很快,房屋内外浓烟滚滚,四处弥漫。后虽经消防部门奋力扑救,仍导致邻居李某的房屋受损,租户马某的电信器材严重毁损,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与3名未成年人家长协商未果的李某、马某分别将3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诉至同心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案件受理后,为查清原告具体财产损失情况,针对当事人“该不该赔,由谁来赔,如何赔偿,赔偿多少”的争议焦点,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勘察,并就地巡回审理,进行现场调解。 

  在调解现场,主审法官批评了未成年人家长“孩子还小,无能力赔偿,想要赔偿,找孩子去”的错误想法,指出“孩子闯下的“祸”,应由监护人负责化解”这一朴素观念,并当场手机查阅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了解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同时,主审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阐释了“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的理念,引导当事人相互包容理解,化干戈为玉帛,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成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场将两案的赔偿款全部履行清结。 

  上述案件的成功调解,既防止了事态继续扩大升级,又为当事人省下高额鉴定费用,极大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妥善化解了邻里矛盾,维系了和睦的邻里关系。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年仅10岁左右的3名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案涉院落内玩火并致案涉房屋大面积受损,院内电信器材被烧毁,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不存在减轻侵权责任的情形。 

来源:同心法院下马关法庭 责任编辑:杨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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