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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

  

同心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局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公正、公开、高效和科学的执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行实施案件应坚持依法执行,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民事强制执行不同阶段的特点,就执行法官和执行员、承办人对案件执行的实施权、裁判权和监督管理权实行严格分离,各负其责,分权制约,密切配合,协调进行,确保执行工作依法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运行而制定的。

第三条 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是根据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执行立案、执行准备、执行实施、执行裁决、执行期限、执行结案以及执行卷宗评查与归档、执行监督与协调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员应当按照有利于案件高效、优质完成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执行庭庭长、副庭长、执行员应在主管院长和执行局长的领导下,以团结、务实、廉洁、公正的原则为指导,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努力拼搏,推动我院执行工作全面上水平。

第五条  执行案件流程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正与效率原则;

(二)分权制衡原则;

(三)公开透明原则。

第六条  执行案件由院立案庭统一立案,由执行局负责执行,各相关部门协助配合。执行机构人员应严格依法行使执行权,禁止滥用强制执行权。

第七条  执行案件从立案受理开始至归档整个执行过程全部录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执行过程中应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全面记录有关信息,并将执行情况记入执行日志,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执行信息及有关法律文书,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应按规定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第二章   执行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

第八条 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一庭为执行实施庭,行使执行实施权,内设若干执行组。执行二庭为执行裁决庭,行使执行裁决权,内设若干裁决组。裁决组由三名入额法官组成,确认性裁定、处理性裁定、扩张性裁定以及重大执行事项的决定采取合议制。

第九条 执行局职责权限。执行局实行院党组和院长领导下的执行局长负责制,负责对本院及辖区内基层法庭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综合协调局内各庭之间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研究;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调度与执行决策权、指挥权;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分工和统一分配与调度。内部实行一体化管理,承担管案、管人、管事三大责任,将执行权中的实施权、裁决权和监督管理权分离行使,并按照分权制约、职责明确、逐级负责、科学设置的原则确定职责分工,实行执行裁决审判化、执行实施警务化、执行监督专业化和综合事务后勤化的管理目标。    

第十条 执行一庭职责:全面负责执行案件的实施。

第十一条 执行一庭庭长职责:

1、负责本庭案件的执行实施工作;

2、负责本庭案件的审批工作;

3、负责本庭案件的督办工作;

4、负责庭内的学习及执行案件的研讨;

5、处理当事人来信来访,责令督办、答复;

6、负责与本院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的协调工作;

7、院领导、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执行二庭职责:负责行使执行裁决权及办理其他综合事项。

第十三条 执行二庭庭长职责:

1、全面负责本庭的裁决事项及其他综合事务工作;

2、在合议案件中担任审判长,组织合议庭进行合议;

3、组织执行听证;

4、负责召集会议,组织撰写材料;

5、负责庭内的政治、业务学习。

6、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执行二庭职责中的裁决事项为:

1、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2、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

3、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4、裁定拍卖、变卖财产;

5、裁定以物抵债;

6、对冻结、扣押的股权、红利、股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裁定转让;

7、对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裁定责令追回;

8、对协助单位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已冻结或扣押款物的行为裁定责令追回;

9、对第三人在接到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的做出强制执行裁定;

10、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组织执行听证;

11、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2、其他需要裁决的事项。

第十五条 执行二庭职责中的综合事务工作为:

1、负责执行案件的登记、分案、司法统计及归档工作;

2、委托执行案件和受托执行案件的移送、登记、协调工作;

3、办公用品的领取、发放;

4、各种文件、档案的分类保管;

5、接待当事人对案件的查询;

6、各类材料的撰写工作。

第三章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

一、执行立案

第十六条 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未经立案庭立案的案件不得进入执行程序。

委托执行案件由执行部门负责审查,符合委托执行立案条件的转交立案庭立案。

第十七条 立案庭将新收案件移交执行局后,内勤负责以下工作:

1、案件登记;

2、交执行局长分案;

3、将案件分到执行一庭,由执行一庭庭长向各执行员分案。

以上工作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执行局长及庭长审核同意委托后,内勤应当在三日内办理委托手续。

二、执行实施

第十九条 执行员接到案件后,应当认真阅卷,对法律文书进行审查:

1、首先审查立案手续是否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

2、对交办的执行案件,两日内调阅审判卷宗审查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问题,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是否已过履行期限,有无保全财物,保全效力是否到期;

3、审查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是否符合执行条件;

上述法律文书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于三日内移交执行二庭进行合议,执行二庭认为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或不予执行。

第二十条 执行员应在接到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案件承办人、联系方式,并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执行员应在接到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根据自身工作安排确定传票通知被执行人到庭时间,传票与执行通知书一般同时送达,也可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被执行人到庭。

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后,执行员应责令其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询问其对履行义务有何计划和方案,根据被执行人的情况对其进行讲理释法及思想教育工作,责令其及时履行义务。执行员应将谈话内容制作成执行笔录。

第二十二条 执行员对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藏、毁损财物等规避法律行为的,可经请示先采取强制措施,再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补办相应的书面审批手续。

执行员在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文书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经请示后可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事后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被执行人的状况,可采取以下相应的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扣划账户存款;

2、查询、扣留、提取工资等收入;

3、查封土地、房产;

4、查封、扣押其他财物;

5、冻结投资权益、股份及分红、知识产权;

6、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

7、评估、拍卖、变卖财产;

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措施裁定书,同时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措施裁定书。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的,可根据行为人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行裁决

第二十五条 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需要裁决的事项时,需先填写“同心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裁决流程表”(一式两份),并将卷宗材料成卷,报庭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员最迟应在案件到期前一个月移送执行二庭进行裁决。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一庭庭长仅对需要裁决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核认为材料完整,事实清楚的案件,转交执行二庭裁决。

第二十八条 执行一庭庭长审核后认为材料不齐、事实不清的退回原承办人补充材料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九条 执行二庭庭长首先对接收的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裁决条件的,组织合议庭进行裁决;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承办人。

第三十条 执行二庭应当在收到案件后15日内将案件裁决完毕,需要组织执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结束后15日内裁决完毕。遇有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裁决期限的,经局长、主管院长审批可延长30日。

第三十一条 裁决完毕后,执行二庭应当将执行案件裁决流程表(一份)、案件卷宗、合议笔录、民事裁定书(一式四份)转交原承办人,另将执行案件裁决流程表(一份)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执行二庭应当设立立案本,对执行一庭转交的案件进行登记,并建立工作台帐,以备考核。

四、结案及归档

第三十三条 以自动履行、强制执行、和解执行方式结案的案件,自将执行款发还给申请人或执行事项完毕后报结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予执行和其他方式结案的,自向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公证处或相应法院送达相应法律文书后报结案。

第三十四条 案件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执行期限将近六个月的;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第一期已经履行完毕的;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回函属于上述情况之一的。

第三十五条 案件报结日期为每月15日,根据司法统计的需要可适当提前几日。执行员应在向内勤报结案的同时在本院信息系统中报结案,并保证承办案件在信息系统中无超期现象。

第三十六条 执行员应在案件报结当月内将案卷归档,归档日期为每月20日至25日。内勤对归档率进行统计以备考核。

五、信息输入

第三十七条 内勤应在收到立案庭转交的案件后两日内,将立案信息输入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八条 案件主体信息、执行信息、结案信息等由案件承办人负责输入,承办人应在每一信息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信息输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中,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691日起施行。

来源:同心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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