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南部,地处鄂尔多斯台地南部黄土高原,地势呈南高北低之势,属丘陵沟壑区,历史悠久,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发祥地之一。1936年10月,西征红军帮助同心人民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县级回民自治政权—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1936年11月下旬红军撤离后,国民党又重新进占豫海,回民自治政府遂告终结。1938年国民党预旺县政府从下马关迁至同心城(原称半个城),改名为同心县。1949年9月12日同心县获第二次解放,同年12月正式成立同心县人民政府。
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同心县新政权的建立,经宁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心县人民法院于1950年1月25日正式成立,即日起开始办公。至今,已走过了60多载光辉历程的同心县人民法院,为同心县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建院伊始,同心县人民法院院址设于县政府院内,分为审判和看守两个部分,除县长兼任院长外,仅有1名审判员和1名书记员。内部机构建制,因当时条件尚未具备,未具体设置,实行审判业务和行政事务一揽子办公。
“文化大革命”期间,随着党政机关造反派全面夺权,同心县法院陷于瘫痪状态。1968年3月,同心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实行“一元化”领导,下设“三处一室”(政治处、生产处、保卫处、办公室),由保卫处行使公、检、法职权,随之取代了同心县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1972年10月,同心县委决定恢复同心县人民法院,当时实有人员6人,院长1名,刑事审判员1名,民事审判员1名,秘书、书记员、法警各1名。
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宣告结束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同心县人民法院开始步入正轨,迎来了不断发展壮大的春天。1981年7月,经同心县人大常委会通过,设立了同心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月,自治区司法局同意同心县设立予旺、下马关、喊叫水3个人民法庭。1982年2月,先后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信访接待室、办公室5个机构,随后在80年代末又增设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和执行庭3个机构。
2014年2月,同心县人民法院迁至现在的新区罗山路与庆王街交叉口。随着新区审判办公综合大楼的投入使用,审判执行工作又迈上新台阶。目前,同心县人民法院干警队伍不断壮大:中央政法编84个,地方工勤编3个。在岗政法编干警78人(空编在招录中)、地方工勤人员6名、临聘人员32人,共计116人。内设机构13个: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二庭、行政庭、审监庭、立案庭、执行局、法警大队(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另设河西、王团、下马关、预旺4个基层法庭。机构部门进一步完善齐全,办公办案设施极大改善,科技信息化进一步提升。
在历届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同心县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弘扬“崇法厚德、致公为民、凝心聚力、务实卓越”的宁夏法院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主线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为建设“五个同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先后荣获全国优秀法院、全国青年文明号、全国有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示范法院、自治区精神文明单位、自治区职工职业道德先进单位等多项荣誉。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同心县人民法院将借势司法改革东风扬帆启航,以更加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和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全区法院“三新”目标,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法治同心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