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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到位20.5万元解5年积案

  
    近日,同心县人民法院执结一件5年积案,执行到位标的款20.5万元。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宁夏某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宁夏某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前该公司即已注销,此情形属于被执行人不明确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3)项规定,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再审程序或其他途径进行救济,执行法官告知申请执行人刘某,刘某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但被告知该案已过申诉时间,无奈刘某再次找到执行法官。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公司股东未实际出资,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引导刘某通过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刘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王某、杨某某,要求上述二人在未实际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法院经审查依法变更王某、杨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宁夏某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王某、杨某某收到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后,当即与执行法官联系,说明本案系双向履行案件,即刘某向宁夏某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车辆,宁夏某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刘某支付执行标的款。王某目前无法一次性偿还本案标的款,希望刘某能将车辆返还,他可以要求上家赔偿损失,但刘某无法返还车辆,案件陷入僵局。
    执行法官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将双方当事人传唤至法院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王某、杨某某向刘某支付执行标的款205000元,同时不再要求刘某返还车辆。该案最终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都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感谢。

  

来源:同心法院执行局 责任编辑:李自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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