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同心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因本案涉及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县人民检察院在相关组织及个人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代表国家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我院采用“3+4”的审判模式,由三名审判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马某为牟取经济利益,从江某某(已判刑)处先后11次购买含西地那非成分的“中崋牛寳”保健品232瓶,价款合计2060元。后被告人马某在同心县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出售,总销售金额为4060元,非法获利2000元。指控认为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被告人马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在从事食品销售过程中,未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公告后,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被告人马某违法所得二千元,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医院及连锁药房等渠道购买药品,并在医师指导下服用药品。错误服用掺有“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成分的药品,必将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提醒食品行业从业者应牢记食品安全底线,依法依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