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申请人某粮油公司于 2006 年 11 月 20 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024年,某粮油公司2作为股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
审理情况:同心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某粮油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后,依法指定清算组。经清算组调查发现以下关键事实:一是无外部债权人。经公告及全面调查,未发现任何债权人申报债权;未发现某粮油公司存在诉讼、执行案件;某粮油公司无欠税,未参保。二是零资产且清算费用无源。未接管到任何财产;无财产支付清算组报酬、公告费等必要费用。三是股东拒绝垫资追缴出资以覆盖清算成本。四是关键资料与人员缺失。财务账册、重要文件及印章均未接管;未发现公司存在在岗职工或离职职工;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公司无法清算。
2025 年 5 月13日,清算组以上述事实为由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并请求确认及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某粮油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同心法院首例因“无产可破+无法清算”终结强制清算的案件,具有多重示范价值。一是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为僵尸企业提供司法退出路径,避免长期占用市场资源。二是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有效衔接,是启动注销程序的“钥匙”,终结裁定是市场监督部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核心法律依据,为行政注销提供司法力量。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将依法行使审判权与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相结合,通过裁量终结程序,既回应了清算客观不能的现实困境,助力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亦为类案处理树立标杆。下一步,同心法院将不断完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机制,为营造公平公正、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