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快捷的信用卡已成为市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工具,却有一部分人在申请到信用卡后大肆挥霍,等到还款时因为各种原因无力还款或拒绝还款,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国家法律。近日,同心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
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因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2013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向工商银行同心支行申请了一张牡丹信用卡,后马某某在当年9月使用该卡透支消费15000余元用于装修房屋等用途。到期后,工商银行同心支行多次电话和书面催要,马某某不予理睬。当超过最后还款日4个月后马某某仍无还款行为,工行同心支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心县公安局展开立案侦查,并移送同心县检察院公诉。被告人马某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委托家属在法院判决宣告前,到工行同心支行偿还了所透支款息20000余元。
同心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办案法官借此提醒:用卡时要理性消费,养成按时还款习惯,最迟在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还款,否则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