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21年1月,同心县某村委会作为投保人在被告同心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民生意外伤害保险》,特别约定:该保险单仅限承保符合政府要求的“铁杆庄稼保”外出务工人员,享受政府保费补贴。严禁承保非“铁杆庄稼保”外出务工人员。上述保险分户单载明被保险人姓名为原告近亲属王某。2021年4月,王某在自家田间耕作期间因车辆侧翻导致身亡。王某妻子及子女于2025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王某妻子及子女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就保险免赔免责事宜未对村委会及原告一家人进行任何形式告知,且其前期向保险公司报过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进行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的特别约定,仅限符合政府要求的“铁杆庄稼保”外出务工人员享受政府保费补贴,本案原告近亲属不属于外出务工人员。同时,受害人是在2021年4月发生意外事故,但原告起诉时间是2025年2月,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便存在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也没有义务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只有原告近亲属王某在外出务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被告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近亲属王某系给自家磨地过程中发生车辆侧翻导致其死亡,因此不属于“铁杆庄稼保”约定的外出务工人员。本案原告近亲属王某发生意外事故在2021年4月,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曾就本案报过保险或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过民生意外伤害保险,因此本案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裁判结果: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定上诉期内,原告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本案《民生意外伤害保险》特别约定的“铁杆庄稼保”外出务工人员,系对被保险人范围的约定,意在明确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不属于免责条款。因此,作为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及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