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法院判决由被告周旭(化名)向原告马帅(化名)偿还代偿款9万余元,驳回原告马帅要求被告吴丽(化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日前,该案已生效。
案情简介:被告周旭与被告吴丽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周旭因经营周转,遂从案外人谢杰(化名)处借款10万元(实际转账93000元),并出具10万元借条1张。同日,周旭以吴丽的名义与谢杰签订了《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约定以吴丽名下的奔驰牌轿车作为抵押,并附移交清单。2022年,周旭因刑事案件被判刑并羁押于某监狱,周旭、吴丽二人分手。后谢杰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马帅,奔驰车辆亦交给马帅。吴丽在收到债权转让短信后,根据案涉车辆的定位,在某小区停车场用备用钥匙将奔驰车辆开走并出售。马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旭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吴丽对周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思路:本案中,被告周旭从案外人谢杰处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谢杰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周旭指定的吴丽的银行账户中转账93000元,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谢杰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马帅,并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吴丽,周旭该期间已被限制人身自由,虽未收到上述通知短信,但在庭审答辩期间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主合同有效,故法院判决由周旭向马帅偿还借款93000元及利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周旭及马帅均认可《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中吴丽的字并非其本人所签,系周旭代签,故该《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对吴丽不产生法律效力。周旭的借款虽经过吴丽的账户转至周旭账户中,但周旭与吴丽当时系男女朋友关系,吴丽基于对周旭的信任,将案涉车辆交由周旭使用,符合本案实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吴丽在本案中有过错,故法院判决吴丽在本案中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时,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时,担保人需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律明确了在不同情形下,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以过错为主要判断依据,同时将担保人的责任限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避免担保人承担过重责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