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心法院下马关法庭成功审结一起发生在情侣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已服判息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审理效果。
基本案情: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曾系情侣关系。2024年至2025年期间,双方通过微信保持联系,被告马某多次在聊天中以应对日常生活开支向原告提出转账请求。后双方关系破裂,原告郭某诉至本院,主张其在恋爱期间基于被告请求所进行的多次转账属于民间借贷,要求被告归还相应款项。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存在转账请求及相应转账事实,但聊天记录中并未明确提及“借款”“归还”等能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表述,双方亦未订立任何借款凭证。被告马某辩称,双方当时正处于恋爱期间,经济上互有往来,涉案款项属于情侣间的共同消费、馈赠或日常经济帮助,是情感表达的一部分,并非借贷关系。
审理经过:本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本案中,原告虽证明了款项交付的事实,但关键在于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即双方是否就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并需要归还达成共识。纵观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其内容仅能反映被告曾提出经济需求以及原告进行了转账,但缺乏明确约定为借款、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能体现借贷合意的内容。在双方曾存在亲密关系的前提下,频繁的经济往来确实可能掺杂共同消费、情感赠与、生活帮助等多种性质。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将涉案款项与普通情侣间的经济互助、赠与行为进行有效区分,从而无法证明双方在转账时已明确将此视为需要偿还的借款。因此,本院认定,原告郭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马某之间就案涉款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借贷合意是核心。无论是亲朋好友还是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时,清晰明确的借贷合意是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关键。口头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往往难以举证;证据留存需规范。建议通过书面借据、借款合同等形式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方式转账,可在转账备注中注明“借款”,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款项的借贷性质,避免使用模糊表述;理性区分情与法。亲密关系间的经济往来需更加理性。对于意在赠与、共同开销的款项,应明晰性质;对于确属借款的,应保留必要证据,避免日后因情感变化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既伤感情又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