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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同心法院审理一起因购买减肥产品引发的纠纷

  

   随着健康理念深入人心,减肥产品市场需求旺盛,然而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同心法院综合庭审理一起因购买减肥产品而引发的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4月30,原告小燕(化名)通过抖音平台添加被告欣欣(化名)微信,并从被告欣欣处购买“益生元压片糖果”。双方通过微信协商了购买产品的价格、数量及使用效果等,最终小燕购买了10盒产品。2023年5月8日小燕通过快递收到产品。小燕自述在使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出现口干、厌食、失眠、便秘等症状,随即联系欣欣协商退款,但双方未协商一致。最终小燕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欣欣退还货款损失57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5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1.被告欣欣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所销售产品是否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审查,其未履行审查义务,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57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对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需具备消费者以日常消费为目的,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显示,结合产品保质期、服用剂量等综合认定购买使用2盒产品符合日常消费购买行为,故对原告主张符合日常消费购买行为的2盒产品的惩罚性赔偿即114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欣欣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网红减肥产品莫轻信,“速效”“神药”多为陷阱,蓝帽标识要认清,三无产品别下单,否则伤身破财维权难。 

来源:同心法院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马芙蓉 供稿人:杨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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