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提起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有权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不能是当事人。
2、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应向执行法院提出。
4、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
5、提出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来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