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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法院执行工作管理制度

  

 

为依法办案,文明执行,提高工作效率,加大监督指导力度,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特制定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如下:

一、工作职责

1、负责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和委托执行、指定执行、受托执行案件,以及综合工作。

2、执行局负责接待、登记、分立、对外委托、报告、会议等工作。

3、执行局负责接待如下事项:

1)热心接待群众来访咨询,认真处理各界来信来函;

2)宣传讲解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知识,法定程序;

3)未结、已执结的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处理的事宜;

4)查办重大疑难案件,对需要请示的案件,及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

(5)协调法院之间,有关单位需要协调,审核复议的案件。

4、积极开展执行业务研讨,总结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指导与管理,全面提高执行工作执法水平。

5、对本局执行案件进行全面评查。评查内容和形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执行案件的受理、管理、法律适用和审执方式以及执行费与执行款的收取手续;

2)执行笔录、执行程序、执行手续、执行方法、执行艺术;

3)执行的申请、移送、委托和执行期限;

4)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

5)执行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

6)执行立卷、装订、归档。

6、深化改革。实行执行权与审判权分离的运行机制,改善活动方式,规范执行程序,严格执行管理、严肃执行监督,讲究执行艺术,研究执行方法,保障执行工作依法、有序、求实、廉洁、秉公地运行。

7、综合治理。围绕执行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缓解疏导,多作思想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执行工作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8、内勤工作。及时做好收费管理、执行实际费用的管理,司法统计报表、执行案件卷宗装订、归档、文件收发等工作。

二、工作制度

1、凡属立案庭移送执行局的案件,必须全部纳入执行流程管理系统,由内勤审查登记后报局长,由局长交执行员执行,未经立案庭立案的案件,一律不得进入执行程序,裁决案件由局长审查后,交执行裁决庭。

2、执行员接到承办案件后,必须严格按照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办案节点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财产查控,认为有必要调取原审卷宗的,经局长同意后,到档案室办借阅手续。

3、对于委托与受托案件以及辖区外的执行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并由内勤建立跟踪、协办、催办、请批登记制度。

4、对于重大执行案件的管理应采取以下制度:

1)实行局内例会制,每周讨论一次重大、疑难、当地有影响的执行案件;

2)对于应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提出方案;

3)执行过程中,局长可随时了解掌握案件执行与裁决情况,执行法官与执行员应如实汇报执行与裁决情况;

4)局内例会讨论执行案件,内勤应作好记录。

5)执行员针对案件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汇报或请示,不准自作主张,擅自采取行动。

5、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制:即本院审结的重大、疑难、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申请复议的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6、合议庭由三人组成,配备一名书记员记录,由职级高的执行员担任审判长,职级相等的由局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7、合议庭评议执行案件的意见,如需提交审委会讨论时,应写出书面报告,事前,应向局长汇报。局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合议庭进行复议。审委会讨论决定执行案件的意见,合议庭应当执行。

8、执行员外出执行案件,必须佩戴执法仪,规范着装,履行申请手续,严格审批制度,特别是对辖区外的执行案件,必须报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执行纪律

1、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执行。

2、执行员在日常工作和执行活动中,做到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实行请示汇报制度。

3、执行员必须保守执行秘密,不准向当事人泄漏执行中的决议、决定和将要采取的执行措施。

4、执行人员不得徇情枉法,严禁改动领导审批过的法律文书。执行笔录经当事人签阅后不得更改。

5、执行人员要秉公执法。严禁办假案、黑案,严格法律文书的使用与审批手续,严禁私自将卷宗交由当事人保管或让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6、严禁工作时间喝酒和酒后接待当事人,酒后驾车,酒后承办案件。

7、严禁私自办案和一人办案。执行案件须两人以上同行,着装整齐,佩带各种证件及有关手续。

8、严禁以案勒、卡或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9、严禁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或非工作原因着装进入餐饮、夜总会、歌舞厅等场所。

10、严禁侮辱谩骂、体罚殴打被执行人或故意损毁扣押物品和被执行人财产。

四、执行财产交付制度

1、执行财产的交付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占用、串用、挪用或采取其它办法支付执行财产。

2、执行款或执行标的物的变现款,无论是现金还是转帐,都必须存入法院执行帐户,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填写单据,经局长审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3、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后,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4、对有财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应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该财产的过户手续。

5、需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由案件承办人或承办法院按规定进行评估和拍卖。

6、以畜禽抵债的交付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按市场价格协商作价,或送交有关部门作价。执行员对畜禽的品名、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交付执行。

7、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票证,由执行员清点,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申请人签收。

8、对于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物品的执行交付,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所得价款按规定执行。

9、在执行过程中,不得将执行财产擅自处理或交付。

10、交付执行财产,由当事人或当事人书面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接收执行财产,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执行风险提示制度

1、及时向当事人提示逾期申请执行、拒不执行等行为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

2、向当事人告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实际支出费用由申请人预交;

3、提示当事人执行不能和执行风险的责任承担,并形成笔录入卷;

4、告知当事人因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的发生带来的风险:

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4)作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

6)其它债权人优先受偿,且其它法院及有关部门先予本院查封扣押的;

7)抗拒执行,对抗执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风险提示制度要本着司法为民、便民、护民的原则进行有效实施。

六、催办和定期通报制度

1、执行局接受中院、高院执行局监督指导催办各项工作;

2、执行局对中院、高院执行局所考核的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案件执行,执行工作规范化、执行工作制度落实、执行方法改革、来信来访、信息调研、委托执行、执行监督等各项工作要按期完成;

3、中院、高院执行局催办、督办的各项工作、各类执行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及要求书面报告或汇报结果的,执行局必须严格执行;

6、对于执行率低、当事人多次上访、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局长要及时约谈执行人员,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向院党组做出书面检讨。

七、处理信访、督办、催办执行案件工作制度

1、针对当事人上访及批转交办的案件,执行局视不同情况,采取督办、催办、立案监督、信访处理函的方式分别

处理。

2、由于执行程序问题,引起当事人上访并经核实后,由执行局下达信访函,限期改正并报结果。

3、信访发函后,未上报处理结果或对存在问题尚未改正,造成当事人继续上访的,报请局长由局务会研究后,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4、无正当法定理由拖延执行,造成当事人上访的,由

执行局下达督办函,限期督办。

5、对于限期督办的案件没有按期上报结果且仍未执行

的,由执行局下达催办函,再次限期上报结果。

6、经督办、催办仍未上报执行情况或尚无执行结果的,造成当事人缠访、越级上访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由执行局立案监督至结案为止。

7、对上级法院和其他领导机关、领导批示、交办的案

件进行立案监督登记,并将结果专报。

八、执行听证制度

1、对案外人异议、当事人对执行财产异议或当事人要

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2、在听证三日前,通知案外人、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4、听证由该执行案件承办人以外具有法律知识的人组成合

议庭主持。案外人、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案外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

至二人代理。

6、案外人、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

7、听证应制作笔录,交案外人、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

字或盖章。

8、听证后,七日内合议并向案外人、当事人送达裁定。

九、执行公开制度

l、凡执行案件一律由立案庭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并办

理交接签字手续。

2、由内勤人员填写收案登记表报局长分案。

3、一般执行案件由承办人拟定执行方案,报执行局长

审定并予以指导。

4、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由局长召集局务会讨论,并

拟定执行办法和执行措施。

5、对案外人异议或当事人对执行财产有异议,应组织

听证,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执行款一律划到法院执行账户。由承办人填写支款

单,财务审核后,由局长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

7、其他执行标的物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执行。

十、执行威慑机制

1、银行(含邮政、保险)不予贷款,不予办理存款支款手续。

2、土地、房产、车管部门不予批准办理产权(含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3、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年检、变更登记。

4、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办理工程招投标,建房等手续。

5、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出境手续。

6、按《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有关程序的暂行规定》执行。

7、建议劳动、人事、组织部门限制其债务人提职、评优资格。

8、报纸、电台、电视台对债务人名单公示或经申请人同意悬赏公示。

9、制作《限制高消费通知书》送达债务人。

10、执行工作纳入各级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11、追究各级政府、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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