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法院为主的执行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法治同心、诚信同心为目标,以加强执行工作管理,创新执行工作模式为抓手,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确保在每一起执行案件中都能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建设开放同心、富裕同心、和谐同心、美丽同心、法治同心、诚信同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现与全国全区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内容和启动程序
执行联动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情况,及时向执行联动部门通报,执行联动部门将掌握的被执行人信息及时向法院反馈,使失信被执行人在工商登记及公司注册、房地产买卖、工程招投标、出入境管理、车辆买卖与登记、金融信贷等方面受到必要限制并对其进行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工作机制。
(一)执行联动机制是在执行联动小组的领导下,由人民法院分别与各相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共同实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启动执行联动机制:
1.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
2.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3.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执行的;
4.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逃避执行而下落不明的;
5.其他需启动执行联动机制的情形。
(三)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涉及多个协助执行联动部门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请研究的其它案件,报县委政法委员会同意后,召开执行联席会议进行研究,确定个案具体执行联动意见。
(四)实施执行联动机制,由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提出司法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的要求,积极认真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采取执行联动机制的相关措施时,应当向相关部门(单位)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应当建立通畅的信息联系渠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应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提供便利,提高效率,协商解决各种执行中的争议问题,依法办理相关执行事项。
三、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一)县纪委严肃查处公职人员非法干涉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协助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对人民法院提供的拒执或干预法院执行的公职人员适时予以戒勉谈话。
(二)县委政法委定期听取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情况汇报,协调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将执行联动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全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执行权,协调解决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
(三)对公职人员长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严重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县委组织部通报,组织部应将该情况记入干部人事档案,使其在职称晋升、提升职级、调动调配等方面受到限制。同时,要适时予以诫勉谈话。
(四)县委宣传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协助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义务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名单在同心电视台、同心党政信息网等媒体予以曝光。
(五)县政府法制办要认真组织清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悖、影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工作的规定或文件,排除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线索时,及时将有关线索通知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需办理车辆登记、转移等手续的,不予办理。
(七)县公安局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妨碍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的,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要立即出警,依法处置;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所处地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
(八)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发出的针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出境通知,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限制出境的事由消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撤销出境限制。
(九)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教育管理,引导他们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十)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有关土地使用权登记,使用权变更、转让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协助人民法院办理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冻结及过户登记等手续;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登记、变更时,不予办理;不得向失信被执行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失信被执行人受让他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不予办理。
(十一) 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询有关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变更转让登记、抵押登记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招标投标、资质认定等业务时,不予办理;对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并暂停办理其新建项目的审批;对失信被执行人新购置房产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不予办理。
(十二)县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局要协助人民法院对自动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给予正面报道,对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营造自觉执行、协助执行、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三)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股权冻结、企业设备的查封登记等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办理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等情况时,不予办理。对失信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将其失信情况记入企业信用记录档案。
(十四) 各金融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的规定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对有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严格按照帐户实名制和《人民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立企业存款帐户,加强帐户管理;在发放贷款时,应认真核查贷款申请人是否存在失信情况,如有,应不予发放贷款。
四、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同心县执行工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政法委副书记,县政协副主席,县人民法院院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秘书长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政府法制办、公安局、司法局、国土局、建环局、文广局、工商局、工行同心支行、建行同心支行、农发行同心支行、农行同心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同心支行、农村信用联社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主管执行工作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设立执行联动信息联络员办公室,负责与各执行联动单位联系、沟通日常事务性工作,并负责组织执行联动信息联络员的业务培训。